「獸醫師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薛凌
薛凌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獸醫師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具申請書,檢同獸醫師證書、照片及應繳費用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調劑額外處方藥品、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 前項診斷、檢驗、治療調劑處方藥物所需藥品、醫材之購買以農委會及衛生署已公告之合法登記藥物為限。 第五條 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具申請書,檢同獸醫師證書、照片及應繳費用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前項業務,係指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
一、增修「調劑額外處方藥品」作為獸醫師調劑處方之法源依據。 二、「調劑額外處方藥品」是屬參考美國FDA授權獸醫師(佐)Extra-label use調劑美國FDA通過之人用藥品,造福伴侶動物健康。
第十條 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執業之獸醫師於藥物調劑業務中,於下列情形得使用已核准之衛署字號藥物調劑: 一、國內無適當動物字號藥品。 二、用於緊急治療非經濟動物處方時。 第十條 執業之獸醫師非親自診斷、治療,不得填發診斷書及處方,非親自檢驗不得填發檢驗證明書。
一、增訂第二項。 二、為緩解伴侶動物無藥可用之困境,新法增訂於現有藥物不足以治療動物時,可以使用已核准之衛署字號藥物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