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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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寬度及作業空間決定之。幹管之走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第七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電纜溝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分。 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寬度及作業空間決定之。幹管之走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一、供給管為容納自幹管引出之管線,藉以引至用戶端之管道,一般為設置於人行道下方,基於管理維護之考量,爰高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電纜溝亦為供給管之一種,現行條文規定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分,經考量實際執行情形,放寬至一百五十公分不致影響管理維護作業,爰配合修正第一款,以收一致。 二、另因受限於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等特殊情況時,於執行上有困難,為使共同管道建設工作順利推動,針對前開特殊情況,修正第一款關於支管淨高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