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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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非控制權益及其他權益項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之合計數額減除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庫藏股、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及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列為第一類資本者,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且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超出限額部分,得計入第二類資本: 一、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二、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 第三條 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預收股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少數股權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之合計數額減除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列為第一類資本者,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且不得超過下列金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超出限額部分,得計入第二類資本: 一、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 二、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
一、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將第一項之「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少數股權」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等會計項目名稱修正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非控制權益」及「其他權益項目」。
二、鑑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已將原本列於「其他權益項目」內減項之庫藏股獨立出來並單獨列示,為資明確,爰於第一項明訂庫藏股應自第一類資本扣除。
三、參酌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及鑑於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不動產依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重估所產生之「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及「重估增值」將轉入保留盈餘,爰刪除第一項之「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及「重估增值及」等文字,並於第一項增訂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應自第一類資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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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永續累積特別股、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減除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票券金融公司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採信用風險標準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零點六。 第二類資本所稱永續累積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 ,應遞延支付股息,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第二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列為第二類資本者,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百分之五十,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五年以上。 三、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 第四條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永續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重估增值、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減除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票券金融公司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採信用風險標準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二五,採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零點六。 第二類資本所稱永續累積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 ,應遞延支付股息,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第二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列為第二類資本者,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百分之五十,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五年以上。 三、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
參酌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及鑑於票券金融公司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不動產依先前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重估所產生之「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及「重估增值」將轉入保留盈餘,爰刪除第一項之「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及「重估增值」等會計項目,並於第一項增訂不動產首次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得計入第二類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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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第三類資本之範圍為非永續特別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及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計數額。 第三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三、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 第五條 第三類資本之範圍為非永續特別股、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及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之合計數額。 第三類資本所稱非永續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三、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
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將第一項「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之會計項目修正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評價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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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 第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
配合票券金融公司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之依據,修正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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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 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票券金融公司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 第十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 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 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資本適足率相關資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並得令票券金融公司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
配合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已將年度財務報告之公告申報期限修正為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並參酌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等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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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為資明確,爰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內容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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