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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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農村再生計畫公開閱覽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十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二人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九條 農村再生計畫公開閱覽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展延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應邀集下列人員組成十一人至十五人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 一、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至少六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應有前項第一款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按農村再生計畫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原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再生政策不甚瞭解,期藉由專家學者之專業協助,使農村社區提報之計畫得以在其參與審查會提供寶貴意見,進而使社區之願景更完整。然自九十九年農村再生條例公布施行至今二年多,已有一百七十個社區之農村再生計畫通過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熟悉農村再生計畫政策方針及審查原則,並累積審查經驗。為避免專家學者出席不足,影響農村再生計畫審核會議進行,爰將第三項有關專家學者應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規定,修正為應有專家學者二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