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林正二
林正二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陳碧涵
陳碧涵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為凌虐,通常係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長時間且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實務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凌虐故意致人於死,亦為顯可預見之故意,近年虐兒案件節節高升,手段日益兇殘,原七年以上之刑度顯無法嚇阻犯罪之故意,致死者更侵害受害人最高之身體法益為最,部分加害者顯有與世隔絕之必要,爰修正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