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瓊瓔
楊瓊瓔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錦隆
蔡錦隆
顏寬恒
顏寬恒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王廷升
王廷升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魏明谷
魏明谷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陳超明
陳超明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四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然據查,現行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雖明文規定「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卻未明文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