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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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第二十四條 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然據查,現行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雖明文規定「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卻未明文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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