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瓊瓔
楊瓊瓔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顏寬恒
顏寬恒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王廷升
王廷升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魏明谷
魏明谷
詹凱臣
詹凱臣
段宜康
段宜康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大學法第二十條雖明文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卻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新增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為「前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