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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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近年我國詐騙案件激增,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獲取高額不法利益,但詐騙防治相關法令,其處罰金額多維持民國二十三年制定之額度,衡諸當前經濟情況,顯屬過低,爰此修訂刑法相關法令。
二、詐騙集團化,詐術手法日新月異,透過連續詐騙手法,且受騙者往往人數眾多,不法獲利經常高達千萬或至上億,高額獲利與目前處罰金額不成比例,應儘速修正加重其罰金。
三、詐騙金額屢創新高,在高額不法得利利誘下,若罰金過低恐難有嚇阻效力,爰此修正相關罰金上限,使法官能有根據案情輕重裁量適當處罰金額之裁量權,達到有效之處罰目的。
四、目前詐騙手法多以透過自動提款ATM轉帳或付費,應加重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處罰,其處罰不應低於其他詐騙取財方式,以免不肖人士藉此規避罰則。
五、虛偽資料輸入或修改電子資料以詐得金錢,此類手法不僅詐取金錢,更導致被害人數位資料損害,如金融機構受害,導致金融資料遭受破壞,將造成金融秩序大亂,應予加重其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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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說明理由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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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說明理由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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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說明理由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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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說明理由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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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說明理由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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