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唐山
陳唐山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近年我國詐騙案件激增,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獲取高額不法利益,但詐騙防治相關法令,其處罰金額多維持民國二十三年制定之額度,衡諸當前經濟情況,顯屬過低,爰此修訂刑法相關法令。 二、詐騙集團化,詐術手法日新月異,透過連續詐騙手法,且受騙者往往人數眾多,不法獲利經常高達千萬或至上億,高額獲利與目前處罰金額不成比例,應儘速修正加重其罰金。 三、詐騙金額屢創新高,在高額不法得利利誘下,若罰金過低恐難有嚇阻效力,爰此修正相關罰金上限,使法官能有根據案情輕重裁量適當處罰金額之裁量權,達到有效之處罰目的。 四、目前詐騙手法多以透過自動提款ATM轉帳或付費,應加重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處罰,其處罰不應低於其他詐騙取財方式,以免不肖人士藉此規避罰則。 五、虛偽資料輸入或修改電子資料以詐得金錢,此類手法不僅詐取金錢,更導致被害人數位資料損害,如金融機構受害,導致金融資料遭受破壞,將造成金融秩序大亂,應予加重其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說明理由如上。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說明理由如上。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說明理由如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一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理由如上。
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理由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