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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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一、刑罰針對高利貸放相關法令,其處罰金額仍維持民國二十三年制定之額度,衡諸當前經濟情況,顯屬過低,爰此修訂刑法相關法令。
二、高利貸放因其重利壓迫,導致債務人精神壓力、家庭破碎或輕生,造成悲劇層出不窮,為減少此類犯罪情事,應加重其刑罰。
三、高利貸放因其高獲利,其罰責較輕,導致高利貸放案件層出不窮,應儘速修法加重刑責,以遏止歪風。
四、為避免高利貸者藉以親友、公司法人等第三者收取重利或其他不法利益,以規避刑責,爰此增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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