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薛凌
薛凌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尤美女
尤美女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刑罰針對高利貸放相關法令,其處罰金額仍維持民國二十三年制定之額度,衡諸當前經濟情況,顯屬過低,爰此修訂刑法相關法令。 二、高利貸放因其重利壓迫,導致債務人精神壓力、家庭破碎或輕生,造成悲劇層出不窮,為減少此類犯罪情事,應加重其刑罰。 三、高利貸放因其高獲利,其罰責較輕,導致高利貸放案件層出不窮,應儘速修法加重刑責,以遏止歪風。 四、為避免高利貸者藉以親友、公司法人等第三者收取重利或其他不法利益,以規避刑責,爰此增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