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許忠信
許忠信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唐山
陳唐山
魏明谷
魏明谷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作業收入扣除受刑人健保費及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三十三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基於全民健保公平付費原則,受刑人應全額自行負擔健保費。因此,受刑人之作業收入應優先扣除需繳納之健保費後,餘額再為其它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