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唐山
陳唐山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一、菸草中的尼古丁是一種中樞神經毒麻劑,它會使飛行人員全身血管收縮,視力下降,而且污染機上的空氣環境,甚至導致火災。 二、鑑於吸煙的危害性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各國航空公司必須在1996年7月1日以後禁止旅客在航班上吸煙。 三、為維護旅客身體健康及飛航安全,特加重本條文之罰鍰,並擴大規範航空器內全區不得吸菸,且因廁所內之吸菸行為不易察覺,因此特別規範此行為之罰鍰,以期有效嚇阻機上吸菸行為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