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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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 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
一、菸草中的尼古丁是一種中樞神經毒麻劑,它會使飛行人員全身血管收縮,視力下降,而且污染機上的空氣環境,甚至導致火災。
二、鑑於吸煙的危害性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各國航空公司必須在1996年7月1日以後禁止旅客在航班上吸煙。
三、為維護旅客身體健康及飛航安全,特加重本條文之罰鍰,並擴大規範航空器內全區不得吸菸,且因廁所內之吸菸行為不易察覺,因此特別規範此行為之罰鍰,以期有效嚇阻機上吸菸行為一再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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