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魏明谷
魏明谷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黃偉哲
黃偉哲
薛凌
薛凌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趙天麟
趙天麟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四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醫療藥品、醫材有其專業性及專利權益,而且使用於對身體疾病之治療與修復,不當使用不僅無助病情康復更可能危害民眾健康;未經核准之製造廠或無醫療相關常識之進口廠商恐有專業不足、藥品成分不明等疑慮,增加民眾使用之風險,應以較嚴格之規範,防止犯行發生。 二、近年來不肖廠商或個人犯行層出不窮,造成社會恐慌及不安,徒增相關單位查緝防治之經費,非提高刑度及罰鍰難收遏止之效。 三、民國九十五年本院曾針對本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條文作重大修正,不僅加重刑度亦提高罰鍰,本章以降應做適當修正以符現況,以收法律教化之效。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五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理由如上。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八十六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理由如上。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第九十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修正理由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