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鄰近國家新加坡之「留抵模式」,授權行政機關將一定金額下之退稅款項留抵至以後年度合併計算。 三、為使國家節省稽徵成本、減輕行政作業負荷及提高行政效益並降低民眾對小額稅兌現之困擾,特增列此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