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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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稅款。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鄰近國家新加坡之「留抵模式」,授權行政機關將一定金額下之退稅款項留抵至以後年度合併計算。 三、為使國家節省稽徵成本、減輕行政作業負荷及提高行政效益並降低民眾對小額稅兌現之困擾,特增列此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