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田秋堇
田秋堇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吳宜臻
吳宜臻
劉櫂豪
劉櫂豪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刪除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刪除)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一、本條刪除。 二、納稅義務人有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行政機關理應不論金額多寡,應主動負擔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責。 三、為落實稅務稽徵之公平性,將該條文刪除,藉此讓稽徵機關於任何情事之下皆需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