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薛凌
薛凌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田秋堇
田秋堇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柯建銘
柯建銘
陳明文
陳明文
邱議瑩
邱議瑩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岱樺
林岱樺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添財
許添財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
一、刪除本條第二項。 二、納稅義務人有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行政機關理應不論金額多寡,應主動負擔應補、應退之責。 三、為落實稅務稽徵之公平性,將該條文第二項刪除,藉此讓稽徵機關於任何情事之下皆需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