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徐耀昌
徐耀昌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潘維剛
潘維剛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江啟臣
江啟臣
徐欣瑩
徐欣瑩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累犯。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四、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五、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七、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八、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二、新增內容係對對刑法一百八十五條犯罪所作之預防性羈押。查行為人如有不合安全駕駛規定者,其狀態非能即刻消滅,必需有適當之作為以阻卻危險行為之繼續。是予以緊急處分,以控制損害,避免危險擴大乃有其必要。 三、一百零一年四月酒駕違背安全駕駛之統計資料以觀,再犯率將近百分之三十是對累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人,實有加重預防之必要。 四、然對人民自由權之限制或剝奪允宜慎重。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將酒駕公共危險罪之範圍擴大,固有其嚇阻犯罪之必要性,但羈押為刑事程序之非常手段,在運用時,更應考量其程序正義、比例原則、等因素,是對於預防性之羈押宜採用最小必要性,而不宜過度擴張。以兼顧合法用路人之安全及行為人之基本權利。 五、爰就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作預防性羈押以犯該罪之累犯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