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邱議瑩
邱議瑩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黃文玲
黃文玲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獸醫診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第三十三條 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鎖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為保障動物福利,免除動物之健康可能受威脅或呈現痛苦或面臨死亡,增列獸醫診療機構得使用之人用藥品類別。
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獸醫診療機構、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配合第三十三條修正,增列獸醫診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