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基礎建設、營建產業、技術規範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交通及建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輕軌)、公路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道路交通、公路監理與汽車運輸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 四、海空運管理法規、海空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與航站建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海空運事業、港務公司與機場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區、商港及機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郵政政策、郵政監理、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網際網路位址等通訊整體資源與相關政策之規劃、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 七、基礎建設之興建、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管考及相關規範、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八、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營造業產業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理。 九、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十、氣象相關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因應新增直轄市設立,導致市區道路範圍大增,其與公路之共線情況亦大幅增加,其主管機關宜事權統一,避免過去公路、市區道路區分之紊亂狀況,爰於第一款亦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亦納入本部權限職掌。 三、依第一條規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包括公共工程基礎建設,因此權限職掌應包括基礎建設之興建,爰於第七款納入為本部權限職掌。 四、有關氣象業務之歸屬,各國立法例上有屬獨立機關者,有歸屬於境境資源部,有歸屬於科技部,亦有歸屬於交通部之下。鑑於已往氣象業務均由交通部直接管轄,且氣象業務與陸、海、空運、觀光業務密切不可分割,其關聯性亦遠大於水土防治,因此仍將氣象相關業務列於本部掌理事項,爰於第十款明文規定。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氣象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氣象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等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等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站經營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等事項。 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目前有關氣象事項,實際規劃及執行均由中央氣象局處理,但因其編置僅為局,無法擬定相關政策及法規,僅得為執行單位,但部本部又無相關單位對於氣象政策及法規有權責單位,仍須由中央氣象局負責擬定。為使權責相符,有必要提昇氣象局為氣象署,爰為第二款規定。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