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政策與產業、公共工程基礎建設、營建產業、技術規範之規劃、監督、指揮及審議等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以下簡稱本部)。 |
交通及建設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輕軌)、公路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道路交通、公路監理與汽車運輸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
四、海空運管理法規、海空運、自由貿易港區與國際運籌發展、商港與航站建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海空運事業、港務公司與機場公司管理業務、自由貿易港區、商港及機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郵政政策、郵政監理、無線電頻率、電信號碼、網際網路位址等通訊整體資源與相關政策之規劃、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
七、基礎建設之興建、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之審議、管考及相關規範、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
八、技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營造業產業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理。
九、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十、氣象相關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執行及法規研擬。
十一、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事項。 |
一、本部之權限職掌。
二、因應新增直轄市設立,導致市區道路範圍大增,其與公路之共線情況亦大幅增加,其主管機關宜事權統一,避免過去公路、市區道路區分之紊亂狀況,爰於第一款亦將市區道路建設之籌劃、監督及管理亦納入本部權限職掌。
三、依第一條規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包括公共工程基礎建設,因此權限職掌應包括基礎建設之興建,爰於第七款納入為本部權限職掌。
四、有關氣象業務之歸屬,各國立法例上有屬獨立機關者,有歸屬於境境資源部,有歸屬於科技部,亦有歸屬於交通部之下。鑑於已往氣象業務均由交通部直接管轄,且氣象業務與陸、海、空運、觀光業務密切不可分割,其關聯性亦遠大於水土防治,因此仍將氣象相關業務列於本部掌理事項,爰於第十款明文規定。 |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氣象署:規劃及執行全國氣象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高速公路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等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等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站經營管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等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務、船舶、船員、港政、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等事項。 |
一、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二、目前有關氣象事項,實際規劃及執行均由中央氣象局處理,但因其編置僅為局,無法擬定相關政策及法規,僅得為執行單位,但部本部又無相關單位對於氣象政策及法規有權責單位,仍須由中央氣象局負責擬定。為使權責相符,有必要提昇氣象局為氣象署,爰為第二款規定。 |
| 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