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及建設部氣象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劉櫂豪
劉櫂豪
邱議瑩
邱議瑩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吳宜臻
吳宜臻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添財
許添財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交通及建設部氣象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發展及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交通及建設部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交通及建設部氣象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以及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及法規的擬定和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天文等現象相關觀測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預報或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之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供應。 五、氣候現象及其變遷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推行與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之核發。 七、本署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輔導及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促進、科技研發、作業與技術人才培育及與國外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署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