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葉宜津
葉宜津
魏明谷
魏明谷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邱議瑩
邱議瑩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退之稅捐,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扣繳。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取消財政部得針對退稅訂出免退限額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為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針對應退之稅捐,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作下一年度稅捐之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