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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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退之稅捐,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扣繳。 |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 |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取消財政部得針對退稅訂出免退限額之規定。
二、增訂第二項,為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針對應退之稅捐,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作下一年度稅捐之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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