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趙天麟
趙天麟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明文
陳明文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該項稅款。 依本法規定應退之稅款,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款扣繳。 第一百條之一 稽徵機關依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應就退稅時該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內退還,其未退還餘額,營利事業得用以留抵其以後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取消財政部得針對退稅訂出免退限額之規定。 二、增訂第三項,針對應退之稅款,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作下一年度稅款之扣繳,保障納稅人依法退稅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