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滄敏
林滄敏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鴻池
林鴻池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瓊瓔
楊瓊瓔
賴士葆
賴士葆
鄭汝芬
鄭汝芬
楊應雄
楊應雄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主產物為貴重木者,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貴重木之種類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依刑法規定處斷。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為避免竊取貴重木種情形氾濫,爰新增第二項得加重二分之一刑度。 三、由於林木樹種繁多,爰新增第三項授權規定,讓主管機關得公告貴重木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