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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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之一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 第五十四條之一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
一、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主要由專業團隊依被保險人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賺錢能力減損、職業、年齡等,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亦即該機制業已可評估勞工是否永久失去工作能力。
二、另,職業輔導評量係指為協助非永久失去工作能力之失能者適性就業,在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等,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故被保險人若已經專業團隊評估為永久失去工作能力,顯無回歸職場之可能,再對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毫無實益可言。
三、據上,為避免被保險人因失能給付之審查作業疊床架屋、導致延遲給付時間,而損害其權益,甚者造成其經濟生活之困難;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為:刪除職業輔導評量機制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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