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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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設置與公路交通有關之路旁設施規定如下: 一、候車亭、招呼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並不得設於彎道路段。 二、加油站之標誌牌,應設於分隔島或路肩外側邊緣處。 三、鐵路平交道柵門之塔柱,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 四、路燈桿柱應設於分隔島、邊溝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但有人行道者,得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 五、民營地磅及其建築物,應設於公路用地之外。 | 第十五條 設置與公路交通有關之路旁設施規定如下: 一、候車亭、招呼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並不得設於彎道路段。 二、加油站之標誌牌,應設於分隔島或路肩外側邊緣處。 三、鐵路平交道柵門之塔柱,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 四、路燈桿柱應設於分隔島或路肩外側邊緣處。 五、民營地磅及其建築物,應設於公路用地之外。 |
基於交通安全考量,公路如有設置人行道,其路燈桿柱得設置於緣石邊緣處;至於未設置人行道路段,則於用地路權範圍內,將路燈桿柱設置於分隔島上、邊溝上或邊溝外側邊緣處、路肩外側邊緣處,以利行車安全,爰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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