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正二
林正二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盧秀燕
盧秀燕
楊應雄
楊應雄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陳雪生
陳雪生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有鑑於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有關「童工」年齡之規定太過限縮,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未滿18歲為保護對象之規定,又與國際勞工組織1999年第182號關於「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童工最有害形式公約」,其「童工」適用於所有未滿18歲者之規定,及1973年第138號「最低年齡公約」:「任何類型的就業或工作,其工作本質或環境可能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最低年齡,不得小於十八歲」等的規定有相當差距,實有必要作適當修正。為擴大保護兒童及少年工作者,本席等爰修正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將「童工」年齡之限制從十六歲放寬為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