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王廷升
王廷升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正二
林正二
楊瓊瓔
楊瓊瓔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蔡正元
蔡正元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陳雪生
陳雪生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溶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溶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現行第一項序文「童工」之定義,國際勞工組織1999年第182號管於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童工最有害形式公約,其「童工」適用於所有未滿18歲之人;另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未滿18歲為保護對象之規定,爰將「童工」修正為「未滿十八歲者」,以擴大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安全與健康。 二、另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為配合化學品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及國家標準15030化學分類及標示系列標準之專業規定用語,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之「引火性」改為「易燃性」。 四、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