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蔡其昌
蔡其昌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林岱樺
林岱樺
田秋堇
田秋堇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歐珀
陳歐珀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其不如期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一、按勞動檢查法第五條之規定,勞動檢查為中央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中央專屬事項),而本法規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條參照)。 二、現行條文所規定事項與前引勞動檢查法第五條之規定相競合,為避免兩法關於「主管機關」解釋適用之爭議,爰參照勞動檢查法之規定,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