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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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 第十九條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
一、為賦予各大學更大之用人彈性及有利於學校延攬優秀人才,爰將現行規定有關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之文字予以刪除,並修正明定在學術上具有傑出之貢獻者(包含本國及外國優秀人士)得經特定程序審定後擔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二、配合本院組織調整,將現行規定「學術審議委員會」修正為「學術審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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