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條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條文、「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條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九條條文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八條 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 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落實不對稱管制,朝向以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為管制對象之精神,配合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併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