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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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一 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為提升人權保障之目的,爰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免收複製費用之要件,以屬因二二八事件,或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臺灣地區解嚴前或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解嚴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申請複製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得免收一次費用(含複製費、郵遞費及處理費);另,考量申請人使用檔案之便利性,複製方式得依申請人需求,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四、第三項為配合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國家檔案內含政治受難者私人文書申請返還作業要點」發布,符合本次修正條文規定之申請人,為查考及辦理私人文書返還,多已提出複製相關檔案之需要,考量擴大人權之促進範圍,爰增訂自該要點發布日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日前,屬前二項之申請案,已付費複製檔案者,申請人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以同額退款替代一次之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