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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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
委員林郁方等20人提案: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除擔任海上執法,更要擔負太平島和東沙島守土任務;再加上東海和南海局勢日益複雜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有必要維持「二級機關」地位,以便能快速、直接的與行政院本部、國防部和外交部聯繫,更能應付危機。
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二級機關名稱為部;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為「海岸巡防部」後,行政院將設十五個部,故修正本條第二項。
委員邱文彥等81人提案:
一、為呼應國際海洋發展趨勢、因應東海及南海日趨嚴峻情勢、積極策進海洋事務之應有作為,我國應建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
二、「海洋委員會」改為設「部」後,行政院將有十五個部,爰修正第二十九條文第二項。
審查會: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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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
委員吳宜臻等22人提案:
為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發展、核能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爰修訂本條第三項,將行政院得設立政策統合需要之委員會總數修訂為九個,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並提升施政效能。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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