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教育部處務規程及編制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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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海洋科技教育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一條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教育建設需要,籌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另本處係定位為四級機構,爰予定明。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規劃及籌建。 二、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展示之主題設計、展品製作、常設規劃及維護管理。 三、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之研究、教育推廣、實驗及鑑定。 四、海洋科學與海洋科技相關文物、標本、資料之蒐集及典藏。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備事項。 第二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規劃組:博物館教育功能之研究與推廣、發展方向與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展示主題與內容之規劃設計及展品之製作、購置與安裝等事項。 二、工務組:環境與建築設備及其功能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等事項。 三、行政組:行政有關之協調、聯絡及本處機要、庶務、文書、出納、保管等事項。
本處之權限職掌。現行條文有關內部單位名稱之規定,另於辦事細則定之,爰予刪除。
第三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資格聘任。
增列主任之職務列等,並酌予修正其聘任資格。至有關首長權責之規定,另於辦事細則定之,爰予刪除。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技正、專員、技士、組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本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現行條文所定組長以下職務之職稱、聘任資格,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會計員之設置及職掌,另於辦事細則定之,爰予刪除。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人事管理員之設置及職掌,另於辦事細則定之,爰予刪除。
第五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草案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草案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處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本處得聘請國內外專家一人至三人為顧問,必要時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一、本條刪除。 二、顧問之聘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無需於本規程規範,爰予刪除。
第六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第九條 本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處裁撤時,現任人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並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