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第八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一、現行條文規定公立學校興辦之開發利用,免繳回饋金,衡酌私立學校之教育目的與公立學校無異,為配合教育部鼓勵私人興學,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二、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