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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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逐條說明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第二條 分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院長襄助分院長處理院務。 首長、副首長權責。
第三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 本分院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第四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內科部之掌理事項。
第五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外科部之掌理事項。
第六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護理部之掌理事項。
第七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婦女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婦產科之掌理事項。
第八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小兒科之掌理事項。
第九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精神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放射線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家庭醫學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二條 高齡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高齡醫學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三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眼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四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耳鼻喉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五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麻醉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麻醉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六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牙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七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病理檢驗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八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復健科之掌理事項。
第十九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急診醫學科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皮膚科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藥劑科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二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營養科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三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醫務企管室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四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社會工作室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及實施自動檢查。 五、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六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人事室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政風室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八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計室之掌理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分院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