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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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送院會處理) | |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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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送院會處理) | |
一、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之設立目的。
二、本會涉及國家整體能源發展及因應氣候變遷之規劃、協調及審議,其業務多涉及重大計畫之分配事項,在此一併敘明。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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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送院會處理) | |
一、本會之權限執掌。
二、本會為行政院之幕僚機關,其業務性質著重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整體規劃、協調及審議,並具有跨部會整合功能,所規劃之政策與各部會與其他中央機關偏重主管業務之執行及政策工具之研擬等職掌有別。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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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留,送院會處理) | |
一、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與委員設置之人數及組成。
二、明訂行政院院長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擔任主委以利跨部會召集與整合協調。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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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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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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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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