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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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
一、本規定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刪除「並」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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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營業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
鑑於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已規範營業報告書之內容,為免混淆,並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銀行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致股東報告書」,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營業報告書」修正為「致社員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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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致社員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環境、信用合作社組織變化情形、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據及重要之經營政策。 | 第八條 營業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環境、信用合作社組織變化情形、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報告。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據及重要之經營政策。 |
一、配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營業報告書」修正為「致社員報告書」,並為使社員瞭解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策略及受環境影響等情形,且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爰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致社員報告書尚應包含未來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二、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作成報告」文字修正為「作成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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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信用合作社沿革: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影響社員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信用合作社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信用合作社沿革:最近年度止影響社員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信用合作社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
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規定,第二款增加「及截至年報刊印日」之文字,俾年報亦揭露此段期間影響社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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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情形(附表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2.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年度稅後虧損。 (4)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分別比較說明於最近二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表四) | 第十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之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附表三)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表四) |
一、第三款第一目項酌作文字修正,刪除「之」之文字。
二、考量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報酬與信用合作社經營狀況具有關聯,為使社員瞭解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支領情形與信用合作社營運績效是否合理關聯,評斷理事、監事及總經理貢獻之相對價值是否允當,理事、監事及總經理報酬支領之資訊應有合理之揭露,爰參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修正第三款第三目,信用合作社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之揭露方式。
三、信用合作社得選擇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但有本條第三款第三目之2所列情形者,則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至副總經理之酬金仍得選擇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附表三配合修正。
四、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增訂第三款第三目之3,以強化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之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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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 第十四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附表十) (一)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存款占淨值比率。 3.固定資產佔淨值比率。 (二)流動性:流動準備比率。 (三)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及降低逾放比率之措施。 3.總資產週轉率。 4.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5.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社員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1.資本適足率。 2.自有資本淨額。 3.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5.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6.槓桿比率。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七)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
一、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第二款增訂信用合作社應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另財務比率分析內容已於附表十中列示,爰刪除條文部分之各比率名稱,並增訂成長率。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修正,爰修正附表十中資本適足性相關欄位。
三、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第五款增加「及截至年報刊印日」之文字,俾年報亦揭露此段期間影響信用合作社財務狀況之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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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社員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一) 2.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二) 3.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三) 4.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事、總經理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社員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與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二)衡量與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1.一般定性揭露:信用合作社須對每一個別風險領域(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等),描述其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包括下列事項: (1)策略及流程。 (2)相關風險管理系統之組織與架構。 (3)風險報告及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避險政策及監測避險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程。 2.信用風險應揭露下列項目: (1)表內項目應揭露信用風險適用每一風險權數等級之風險性資產額。(附表十一) (2)表外項目應揭露一般表外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票債券附買回約定負債及附賣回約定票債券投資之風險性資產總額。(附表十二) (3)截至最近年度止,擔任創始機構,其信託或讓與之資產所發行之證券券別、發行總額、流通餘額及自行購回餘額。(附表十三) 3.使用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之信用合作社,應揭露下列風險之資本要求(附表十四): (1)利率風險。 (2)權益風險。 (3)外匯風險。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及可能風險。 (七)營業集中所面臨之風險。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風險。 (九)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事、總經理、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最近年度止之處理情形。 (十)其他重要風險。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
一、配合「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科目規定,並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第二款「營業收入、營業純益與稅前純益」修正為「淨收益與稅前損益」。
二、配合「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之修正,並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及其附表二十二至二十六,爰修正第五款,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揭露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說明如下:
(一)現行第一目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及第二目之1一般定性揭露之事項,已列示於附表十一至附表十三中,爰刪除之。
(二)現行第二目之2、3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應揭露之項目,整合修正為第一目之1至4,並配合修正附表十一至附表十四。
(三)現行第六目至第八目及第十目,目次修正為第五目至第七目及第九目,並分別增訂風險之因應措施。
(四)現行第九目後段「截至最近年度止之處理情形」,修正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目次調整為第八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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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第十六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一、為利於社員瞭解個別理事監事出列席理事會之情形,第三款有關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增訂附表十六。
二、為利於社員瞭解信用合作社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參照「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三款第六目及第七目之規定,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並配合增訂附表十七,現行附表十五配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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