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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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 |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隸教育部並更名為教育部體育署,爰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並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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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應含金融、主計、法律及體育專家學者,由本部就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就本會副主任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其餘委員應含金融、主計、法律及體育專家學者,由本會就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第一項本基金管理會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教育部體育署署長兼任。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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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管理會會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管理會會務;另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由本部體育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 第八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管理會會務;置專任或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綜理管理會會務;另得分組辦事,所需人員,由本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分組辦事所需人員由教育部體育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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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配合公庫法於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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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增訂本次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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