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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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獎獎勵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圖書與數位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與圖書之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 就或貢獻之個人。
為擴大獎勵對象的範圍,修正部分文字。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 2.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 3.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 4.最佳科普雜誌獎。 5.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 6.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 7.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 8.最佳新雜誌獎。 (二)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專欄寫作獎。 3.最佳攝影獎。 4.最佳主編獎。 5.最佳美術設計獎。 二、圖書類 (一)最佳文學圖書獎 (二)最佳非文學圖書獎 (三)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四)最佳圖書主編獎 (五)優良政府出版品獎 三、數位出版類 (一)最佳原生數位內容獎 (二)最佳數位技術整合獎 (三)最佳數位創新營運獎 (四)最佳數位轉型單位獎 四、特別貢獻獎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 2.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 3.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 4.最佳科普雜誌獎。 5.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 6.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 7.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 (二)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專欄寫作獎。 3.最佳攝影獎。 4.最佳主編獎。 5.最佳美術設計獎。 (三)特別貢獻獎。 二、圖書類 (一)文學獎 (二)非文學獎 1.人文類。 2.科學類。 3.社會科學類。 4.藝術生活類。 (三)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1.人文類。 2.科學類。 3.文學語文類。 4.圖畫書類。 (四)特別貢獻獎
一、為鼓勵業者投入開辦新雜誌,雜誌類新增「最佳新雜誌獎」獎項。 二、圖書類簡化為「最佳文學圖書獎」、「最佳非文學圖書獎」及「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等三獎項,並新增「最佳圖書主編獎」及「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二獎項。 三、新增「數位出版類」獎類,並設四獎項。 四、「特別貢獻獎」由原各類分設,修正整併為一個獎類。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給獲個人獎每一獎項之得獎者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二、圖書類最佳文學圖書獎得獎者,以四名為限,最佳非文學圖書獎、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者,每一獎項以八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得獎作者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獎之圖書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最佳主編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良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但得為從缺之決定。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限,各頒發獎牌一面;入圍前條第二款第一目獎項者,以十名為限,第二目及第三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七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獎牌一面;入圍之圖書、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且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第二目每一獎項得獎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得獎者,以四名為限,第二目及第三目得獎者,每一獎項以二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本國得獎作者或受僱之外籍人士得獎作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之圖書、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三、前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四目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四、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入圍名額,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評審小組應自入圍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但得為從缺之決定。
一、為使法規用語簡明易懂,爰將現行條文涉及援引各類獎項規定之條文,修正以獎項名稱稱之。 二、為使獎勵活動聚焦,爰取消「入圍」獎勵項目,刪除第一款及第四款前段規定。 三、第二款前段規定改列修正條文第一款。 四、第二款中段規定改列修正條文第二款,並配合圖書類獎項變動,修正各獎項之得獎名額及獎金發給對象,另增訂「最佳圖書主編獎」及「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之獎勵方式。 五、為鼓勵投入原創的出版從業人員,雜誌類個人獎、圖書類得獎作者及最佳圖書主編獎等個人性獎勵之獎金提高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配合新增「數位出版」獎類,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款規定。 七、第三款及第四款改列修正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並修正文字。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經營模式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四十八人至五十二人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之案件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案件之入圍、得獎資格。
一、配合組改,將「本局」文字修正為「本部」,並酌修其他文字。 二、為利評審作業得視當年度報名情形調整,爰刪除評審委員人數規定。 三、配合取消「入圍」獎勵,刪除「入圍」文字。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專題報導獎、最佳專欄寫作獎及最佳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創作前開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主編獎及最佳美術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圖書類最佳文學圖書獎、最佳非文學圖書獎、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受僱之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其屬未居住我國境內且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約。 五、圖書類最佳圖書主編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優良政府出版品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參賽圖書,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最佳原生數位內容獎、最佳數位技術整合獎及最佳數位創新營運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數位出版類最佳數位轉型單位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發行數位出版品,且於報名參賽年度前三年內,每年均有出版發行實體圖書、雜誌之事業、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九、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獎項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1至3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創作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1至3各類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4或5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且擔任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4或5獎項職務者報名、參賽。 四、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獎項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受僱之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其屬未居住我國境內且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約。 五、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同條第二款第四目獎項者: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一、為使法規用語簡明易懂,爰將現行條文涉及援引各類獎項規定之條文,修正以獎項名稱稱之。 二、配合新增獎類,增訂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 三、第五款改列第修正條文第九款,並酌修部分文字。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之7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最佳科普雜誌獎之雜誌,應為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六)報名參賽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教育或語言學習性質。 (七)報名參賽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最佳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專題報導獎、最佳專欄寫作獎及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同一作品僅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最佳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最佳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之最佳文學圖書獎、最佳非文學圖書獎、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最佳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最佳圖書主編獎之參賽者,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圖書擔任主編職務,且為參賽圖書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六、參賽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最佳原生數位內容獎及最佳數位技術整合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且同一作品僅得擇一參賽。但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第三十七屆本類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五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依前開方式、格式,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 八、數位出版類之最佳數位創新營運獎及最佳數位轉型單位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賽。但本辦法另有規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最佳科普雜誌獎之雜誌,應為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六)報名參賽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教育或語言學習性質。 (七)報名參賽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性質。 二、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1至之3獎項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4或5獎項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同一作品僅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最佳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最佳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設計相關職務者。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獎項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獎之圖書,人文類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語文、語言學習、文學評論等性質;科學類應為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等性質;社會科學類應為財經、管理、心理、政治、法律等性質;藝術生活類應為美術、音樂、戲劇、攝影、休閒娛樂、觀光旅遊等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之圖書。人文類包括文化、歷史、哲學、宗教、語文、語言學習、藝術等性質;科學類包括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等性質;文學語文類包括小說、散文、詩詞、文學創作等性質;圖畫書類包括圖畫、繪本及漫畫等。 四、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編譯館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不得報名、參賽;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五、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一、配合雜誌類新增「最佳新雜誌獎」、圖書類新增「最佳圖書主編獎」及「優良政府出版品獎」,以及新增「數位出版類」獎類,增訂修正條文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惟因一百零一年度(第六屆)數位出版金鼎獎對參賽作品期間限定為一百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為免前一屆作品重覆參賽,故於期間上予以排除。 二、第二款改列修正條文第三款。 三、第三款改列修正條文第四款,並配合圖書類獎項修正,修正部分文字。 四、第四款規定改列修正條文第九款,並於原排除政府出版品參賽的規定,增訂但書規定;第四款後段規定則改列修正條文第十款。 五、第五款規定改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款,並酌修文字。
第八條 除特別貢獻獎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八條 除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同條第二款第四目獎項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一、為使法規用語簡明易懂,爰將現行條文涉及援引各類獎項規定之條文,修正以獎項名稱稱之。 二、將「本局」文字修正為「本部」。
第九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本局」文字修正為「本部」。
第十條 對得獎者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條 對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配合取消公布入圍名單,爰將對參賽者資格有疑義之提出時間,修正為得獎名單公布後十日內。
第十一條 報名者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得獎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均無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雜誌、圖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文字修正。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不發給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將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經本部撤銷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部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牌、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一、「本局」文字修正為「本部」。 二、刪除「入圍」、「獎座」等相關文字。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