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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送「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參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有關外銷食品、食品添加物等英文證明書收費標準訂定之。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