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文彥等8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委員林郁方等20人提案: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除職司海上執法,還要擔負原本由國防部負責的太平島和東沙島守護任務,此外,東海和南海局勢日益複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有必要維持二級機關地位,以便快速、直接的與行政院本部、國防部和外交部聯繫,應付突發狀況。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二級機關名稱為「部」,遂於第三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名為「海岸巡防部」。 委員邱文彥等81人提案: 一、為呼應國際海洋發展趨勢、因應東海及南海日趨嚴峻情勢、積極策進海洋事務之應有作為,我國應建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 二、提升漁民權益,並確立以「永續海洋」為海洋興國之設部精神。 三、依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意旨和規定,具綜合性、統合性和主導性政策業務機關之二級機關名稱為「部」,爰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為「漁業及海洋部」,並刪除本法四條第四款之「海洋委員會」。 審查會: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委員邱文彥等81人提案: 一、為設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應將「海洋委員會」提升改為「部」級機關,爰刪除第四條原條文第四款。 二、調整修正本條款次及委員會名稱。 委員吳宜臻等22人提案: 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或綠色能源、替代能源的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 審查會: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