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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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公司、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或變更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一千元。 | 第九條 公司、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一千元。 |
一、文字修正。
二、按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依現行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每一分公司應繳納登記費一千元,惟條文並未明確規定「每一分公司」,為避免爭議,爰增列申請變更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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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之一 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並上傳附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減收三百元。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公司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並上傳附件者,應繳納之登記費減收三百元,即新臺幣一千元之規費以七百元計收;超過一千元時,仍減收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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