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部所屬國立文化機構財務有效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文化藝術之推廣,特設置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文化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國立文化機構為管理機關。 |
本基金之性質及管理機關。 |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文化創意產品等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
本基金之來源。 |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演策劃執行及藏品蒐集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及採編支出。
三、研究發展支出。
四、推廣活動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
本基金之用途。 |
|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之存管方式。 |
| 第六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本基金之運用方式。 |
|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 |
|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本基金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 |
| 第十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本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程序。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