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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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刪除) 第三條 港務長權責如下: 一、航政與港政技術業務之督導及協調。 二、航政與港政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航政及港政權責業務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一、本條刪除。 二、港務長職稱配合組織架構調整予以刪除。
第五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航安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三、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五、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五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五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資訊室。 十一、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二、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三、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四、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
一、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移撥本局之業務需要及組織架構調整,爰增設航安組及科別數,並增列第六款;另航務組科別數亦配合組織架構調整及實際作業需求予以修正。 二、本條第六款至第十四款依序移列至第七款至第十五款。 三、為配合修正公布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將第九款會計室更名為主計室。 四、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第七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海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二、水運航線之規劃、船舶之調配及航線證書之核發。 三、航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費率之備查。 四、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及業務之監理督導。 五、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處理。 六、違反航業法規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案件之處理。 七、外國船舶運送業在臺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監督管理。 八、績優航商表揚之審核。 九、航運條約或協定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務之處理。 第七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海商與航行安全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二、船舶運送業、船舶出租業、海運承攬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監理督導。 三、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與業務之監理督導及外國船舶運送業在臺分支機構之監督管理。 四、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處理。 五、航運條約或協定之處理。 六、航行安全策略之規劃及研擬。 七、引水業務、海難救護業務及打撈業務之監督管理。 八、海事案件之處理、海事評議事項之處理及評議會議之召開。 九、港口國管制業務。 十、其他有關航務及航安事務之處理。
一、為因應財政部關稅總局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移撥本局後成立航安組負責辦理專責案件,爰將現行條文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航行安全策略規劃、引水業務、海難救護、打撈業務、海事案件(含港口國管制業務)及海事評議等業務劃歸航安組職掌。 二、另為配合組織架構調整,修正新增辦理水運航線規劃、航業設立登記、違反航業法規處理、績優航商表揚及航運條約處理等相關業務,新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並依實際作業需求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之一 航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燈塔與助航設施之設置、維護及管理。 二、航行安全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定。 三、航行安全策略之規劃及研擬。 四、航船布告。 五、引水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海難救護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打撈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八、海事案件之處理及統計分析。 九、海事評議事項之處理及評議會議召開。 十、其他有關航安等事務之處理及督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移撥本局之業務需要及組織架構調整,爰將原航務組掌管之航行安全策略規劃、引水業務、海難救護、打撈業務、海事案件(含港口國管制業務)及海事評議等業務劃歸航安組職掌,並新增航船布告及航安事務處理等事宜。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為配合修正公布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將本條會計室更名為主計室。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為配合原財政部關稅總局燈塔及助航設施業務移撥本局之業務需要及組織架構調整,爰將本細則部分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明定為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