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
主任及副主任權責。 |
| 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實習科。
三、輔導科。
四、總務科。 |
本中心各內部單位名稱。 |
| 第四條 教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訓練課程及教務計畫之擬定。
二、教材之編審及訓練師之洽聘。
三、受訓青年之招考。
四、教學成績考核及學籍管理。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
教務科之掌理事項。 |
| 第五條 實習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實習計畫之擬訂。
二、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及管理。
三、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各項機具之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
實習科之掌理事項。 |
| 第六條 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輔導計畫之擬定。
二、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
三、課外及康樂活動。
四、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
輔導科之掌理事項。 |
| 第七條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印信、出納及庶務事項。
二、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
三、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
總務科之掌理事項 |
| 第八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機構掌理事項。 |
| 第九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會計機構掌理事項。 |
| 第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