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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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辦事細則。 | 第一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辦事細則。 |
依體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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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理部務。 | 第二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理部務。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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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通信電子資訊處及主計處業務。 | 第三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通信電子資訊處及主計處業務。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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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室業務。 | 第四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部業務。 |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爰將「政治作戰部」銜稱修正為「政治作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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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長室業務。 | 第五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室業務。 |
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爰將「督察室」銜稱修正為「督察長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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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六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七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三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五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四組辦事。 九、主計處,分四組辦事。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 第六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中心或處辦事: 一、政治作戰部。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軍事情報處。 五、戰備訓練處。 六、後勤處。 七、計畫處。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 九、主計處。 |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本部屬國防組織一環,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明定本部內部單位名稱。
二、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爰將「政治作戰部」銜稱修正為「政治作戰室」;「督察室」銜稱修正為「督察長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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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政治作戰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戰備整備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規範與心理衛生、輔導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與文藝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機密維護、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 第七條 政治作戰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空軍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空軍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研考、督導、管制、宣導、評鑑與推展。 十三、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
一、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修正單位銜稱。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業務與第一款同為作戰戰備之一環,予以整併,並刪除第二款。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業務與第四款整併,爰刪除第四款,款次變更為第二款。
四、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軍紀監察業務移入督察長室,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款所列掌理事項。
五、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章「國家機密之維護」規範,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款「軍機保密」修正為「機密維護」,款次變更為第八款。
六、現行條文第五款至第九款、第十二款,配合業務實需,酌作文字修正,款次變更。
七、現行條文第十三款,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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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督察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專案及專題視導之督察。 二、飛行安全、地面安全政策、教育、失事預防、調查與統計分析、飛地安競賽、飛地安研究資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施政督察、績效評核之規劃及執行。 四、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理及督導。 五、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財務稽核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軍醫行政、航醫醫務、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衛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空軍學術月刊之編撰及發行。 九、飛行部隊執行戰術及標準化之考核;部隊戰備執行成效之評鑑。 十、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 第八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及軍紀風氣之督察。 二、空軍飛行安全與地面安全政策、教育、失事預防及調查、統計分析、飛地安競賽、飛地安研究資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行部隊執行戰術及標準化之考核;部隊戰備執行成效之評鑑。 四、專案檢驗及專題視察、督察之執行。 五、空軍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理及督導。 六、空軍學術月刊之編撰及發行。 七、空軍軍醫行政、航醫保健、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衛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
一、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修正單位銜稱。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空軍」二字。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依業務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一款業務與第四款整併,爰刪除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因應施政研考業務需求,爰增列第三款所列掌理事項。
六、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軍紀監察、財務稽核等業務移入督察長室,爰增列第五款、第六款所列掌理事項。
七、現行條文第七款「航醫保健」為符實需,文字修正為「航醫醫務」。
八、現行條文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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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戰備、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軍事學校教育政策等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公餘進修、軍售考選、教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三、考績、考核、勳獎、留守業務、軍人禮節、內部管理與人事資訊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督導及執行。 五、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六、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印信典守、文書檔案、業務手冊之管制、督導及執行。 八、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與對立法院、監察院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九、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 第九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空軍軍事學校教育政策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空軍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空軍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育投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空軍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空軍服制、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空軍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空軍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空軍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空軍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空軍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二、空軍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制及執行。 十三、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四、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五、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六、軍種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
一、現行條文第二款與第一款同屬人事業務,予以整併,並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動員業務移編至戰備訓練處,爰刪除第二款。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空軍」二字,款次變更。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依業務現況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同屬人事勤務,爰刪除第五款、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合併為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十三款、第十六款合併為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七、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預算審核簽證及出納等業務移入主計處,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款所列掌理事項。
八、現行條文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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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情報政策、計畫之擬訂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空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氣象情報之督導及整備。 五、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執行與情報規範之編修及訂定。 六、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七、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八、禮賓外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情報業務。 | 第十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情報政策、計畫之策定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空軍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偵照、兵要情資與目標情報之處理及運用。 四、氣象情報之督導及整備。 五、情報資訊業務督導、執行與系統維護、運用及研究。 六、情報教育訓練之督導及執行。 七、情報編制、裝備之規劃及整備。 八、國際軍事情報之交換及蒐整。 九、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
一、刪除第一款「空軍」二字,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業務現況,爰刪除現行條第五款。
三、依業務現況,爰修正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列掌理事項,並作款次變更為第五款。
四、依業務現況,現行條文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款次變更。
五、現行條文第七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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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部隊戰備整備、特定演習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部隊訓練、活動、訓練器材、場地設施、油彈與經費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規範發展規劃及編審全般事宜。 四、戰情全般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軍事動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防空飛彈、砲兵、基地安全與整體安全防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與模擬機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 第十一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戰備整備、部隊訓練與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軍飛行與模擬機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空軍準則之發展及審定。 四、空軍體能戰技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核生化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 六、空軍戰時綜合協調中心開設及戰績審定之執行。 七、防空飛彈、砲兵、基地安全作戰之整備及督導。 八、空軍準則之編審。 九、戰情動態狀況之蒐集、研判及通報。 十、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
一、協助災害防救為國軍主要任務之一,爰增列於第一款。
二、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空軍」二字。
三、依業務現況,增列第二款部隊訓練、油彈與經費規劃事項。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與第八款掌理事項重複,刪除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五、依業務現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所列掌理事項。
六、現行條文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款次變更為第八款。
七、依業務現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列掌理事項。
八、現行條文第七款,依業務現況酌作文字修正,並做款次調整為第六款。
九、依業務現況,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九款所列掌理事項,款次變更為第四款。
十、依本軍負責之動員工作,增列修正條文第五款所列掌理事項。
十一、現行條文第二款、第十款,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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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後勤戰備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核定採購權責、促參、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工業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督導及管制。 六、後勤戰力協調、督導與管制。 七、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 八、軍事工程建案。 九、公共、基地工程、水電消防設施之規劃、督導及管制;營產管理之協調。 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 第十二條 後勤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建軍發展、兵力整建、後勤研究規劃,與後勤編裝、人事分監、評價聘雇人員管理、戰備、動員整備及相關預算之督導、管制。 二、空軍核定採購權責、國有公用財產、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等補給事務之督導、執行;聯合後勤補給、後勤資訊之協調、管制。 三、空軍各類武器系統裝備之保修、整體後勤規劃及除役再運用需求後勤整備之督導、管制。 四、空軍各類運輸作業與輸具、聯合後勤運輸支援之督導及協調。 五、空軍工業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督導及管制。 六、空軍公共、基地工程、水電消防設施之規劃、督導及管制;營產管理之協調。 七、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
一、軍種建軍發展及兵力整建由計畫處掌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相關文字。
二、刪除第一款至第六款「空軍」二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單位任務,爰增列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掌理事項。
四、現行條文第六款、第七款,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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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二、戰略計畫、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編制、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五、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六、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等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與戰術戰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八、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理。 九、其他有關計畫業務。 | 第十三條 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軍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二、空軍戰略計畫與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空軍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空軍編制業務與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五、空軍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六、空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研發、生產專案管理與系統工程、構型管理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空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測試、評估、戰術戰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八、空軍武獲專案管理專業推展、主要武器裝備獲得之計畫管理及履約管理。 九、其他有關計畫業務。 |
刪除各款「空軍」二字;現行條文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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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全、各類演訓、規範、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資源之申請及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通資系統、公民營通信設施、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媒體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電磁頻譜之建議及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七、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安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管理維持費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九、資訊設備、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 第十四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資源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公民營通信)、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
一、現行條文第五款各類演訓與第一款整併,爰刪除第五款。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六款、第十一款酌作文字修正,款次變更。
四、現行條文第八款與第九款整併,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款,款次變更為第七款。
五、現行條文第十款之標餘款現由主計局納入管制預算統籌檢討,爰刪除標餘款文字,款次變更為第八款。
六、現行條文第七款及第十二款,款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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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推展。 二、歲計、會計、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四、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五、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六、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業務。 | 第十五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推展。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 四、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五、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六、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關主計業務。 |
一、配合主計局組織法修訂版本,該條文第二款「主計事項」已修訂採列舉方式,明定掌理事項為「歲計、會計、統計與內部審核等業務」,為符合一致性用語,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款。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年度預算…」屬第二款「歲計」業務範疇,爰刪除第三款。
三、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預算審核簽證及出納等業務移入,爰增列第六款所列掌理事項。
四、現行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款次變更。
五、第七款依業務現況修訂為「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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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六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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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七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細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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