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國防部處務規程」等5種法規及其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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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本規程訂定之目的。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首長、副首長權責。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處、室: 一、醫務管理處,分二科辦事。 二、醫務計畫處,分二科辦事。 三、衛勤保健處,分二科辦事。 四、藥政管理處。 五、主計室。 本局各內部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第四條 醫務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醫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二、本局與所屬機構人員人事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三、本局對國防部各種會議指(裁)示事項之回報及管制業務。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文書、檔案、法令之研擬及督導。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一般進修教育之審議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機構史政、財產、後勤、通信、勞安、職務官舍之督導及執行。 七、本局與所屬機構政戰、監察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八、本局與所屬機構五年施政工作計畫之擬訂及督導。 九、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醫務管理處之掌理事項。
第五條 醫務計畫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醫政策、制度之擬訂及督導。 二、軍醫組織編裝之規劃、審議及督導。 三、國軍醫療機構經營機制與績效管理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中、長期發展計畫之核議及督導。 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六、國軍醫勤獎助金之規劃及核議。 七、國軍衛生統計之規劃及督導。 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協調、督導及執行。 九、本局與所屬機構醫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十、本局與所屬機構研考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醫務計畫事項。 醫務計畫處之掌理事項。
第六條 衛勤保健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衛生勤務與醫療保健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各項體檢與選兵醫學業務之規劃、審議及督導。 三、軍醫人員專業教育、進修、講習與參訪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四、國軍軍陣醫學政策、醫學研究、醫療科技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五、國軍預防保健全般業務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六、國軍醫療服務、陳情與糾紛之協處及督導。 七、國軍醫院業務輔導、評鑑作業、績優基層軍醫組織、優良醫護人員選拔、表揚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軍衛生勤務教育訓練、衛生部隊運用、衛勤戰備整備規劃、核議及督導。 九、國軍醫療、衛勤支援、大量傷患應變處置與傷患調節作業(含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十、國軍衛勤規範、後備部隊衛勤整備作業之研擬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衛勤保健事項。 衛勤保健處之掌理事項。
第七條 藥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平、戰時衛材補給、軍醫裝備整備(含協助災害防救)、保修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藥品、衛材、軍醫裝備與保修之管理、籌補作業規劃及督導。 三、國軍藥品、衛材、軍醫裝備戰備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四、國軍衛材補給、軍醫裝備管理、保修作業各項手冊之研擬。 五、國軍年度藥品、衛材、保修施政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六、國軍醫療被服籌補購案之核議及督導。 七、國軍藥品、衛材補給、軍醫裝備管理資訊化之系統管理與維護作業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八、國軍藥事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九、軍醫裝備汰除及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之督導。 十、國軍防疫物資籌補與庫儲管制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藥政管理事項。 藥政管理處之掌理事項。
第八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構主計人員任職之管制。 二、本局與所屬機構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審、分配、管制及執行。 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事業)會計事務處理及作業規定之研擬。 四、本局與所屬機構附屬單位概(預)算、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等編報。 五、本局與所屬機構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計畫之審核。 六、對所屬機構主計業務與內部審核之督導及處理。 七、本局國防公務統計表報之擬訂、蒐整、彙報及管考。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計室之掌理事項。
第九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局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