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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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一 依本規則設立登記之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 旅館業將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旅館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出租人或轉讓人為公司者,其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觀光發展趨勢及旅館市場變化,旅館業逐步朝向整合或企業聯盟,惟目前有關旅館業因出租或轉讓後,申請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程序,尚未有可依循之規範。查目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已相關規定可資參照。 三、鑑於旅館業與觀光旅館業同屬經營旅宿業務性質,為保障業者權益,協助業者儘速辦理出租或轉讓他人後,經營主體移轉等相關事宜,爰參照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增修本條,俾資適用。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指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發給之證明書,均屬之。
第二十八條之二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觀光發展趨勢及旅館市場變化,旅館業逐步朝向整合或企業聯盟,惟目前有關旅館業因公司購併後,申請核發旅館業登記證之程序,尚未有可依循之規範。查目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已有相關規定可資參照。 三、鑑於旅館業與觀光旅館業同屬經營旅宿業務性質,為保障業者權益,協助業者盡速辦理購併後,有關經營主體移轉等相關事宜,爰參照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增修本條,俾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