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社會及家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本署之權限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