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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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 | |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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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之業務,特設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 |
社會及家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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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人力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權益保障、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五、家庭支持制度與服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社會及家庭福利服務事項。 | |
本署之權限執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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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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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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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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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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