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李慶華
李慶華
徐耀昌
徐耀昌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羅明才
羅明才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郁方
林郁方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林鴻池
林鴻池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第十七條 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牙保」一詞曾出現於宋朝法律匯編〈宋刑統〉卷十三,其規定:「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牙保,乃古時居間介紹、媒介、仲介之謂。然隨著時代變遷,對於現代社會大眾而言,牙保一詞恐難以望文生義致無法發揮法律之規範約束作用。另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以「媒介」表示,爰將本條「牙保」改為「媒介」以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性。
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二十一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修正理由與第十七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