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條之一 野溪溫泉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應揭露及標示野溪溫泉水質狀況,對於水質不佳且有危害民眾身體安全之虞之野溪溫泉,應限制民眾前往泡湯。 增訂溫泉法第八條之一,將野溪溫泉納入「溫泉法」管理,規定野溪溫泉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應揭露及標示野溪溫泉水質狀況,對於水質不佳且有危害民眾身體安全之虞之野溪溫泉,應禁止民眾前往泡湯,以維護民眾衛生安全。